

“政审门”:公民权利的尴尬作者:阿岔 发表日期:2009-6-26 1:35:47 来源:中思网
“政审门”:公民权利的尴尬 文 阿岔/求索 去年,湖北(?)的一名教师因为曾经与同事有过一次婚外情而在几年后——尽管这中间工作出色,得过许多奖励,公务员笔试第一名——却依然在公务员政审中被取消资格,而与当地人事部门打起了官司。也是去年,浙江的一名应届大学生因为从未见过面的一个舅舅被判过刑而没有通过警察“政审”,我记得那则报道说那个学生的笔试成绩也是第一名,在学校的表现也不错。 现在,这样的事儿还在继续—— 河北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达王庄村村民扈振营的女儿扈佳佳在报考军校政审时也遇到这种尴尬事儿——扈振营称,按照报名表的要求,需要村委会、学校、派出所三个部门盖章确认,村委会和学校均已盖章,但仇庄乡派出所拒绝在政审表上盖章,理由是扈佳佳的父母2007年因宅基地问题与邻居发生纠纷被行政拘留15天。民警郑某说,“只要我在这一天,就不给你盖章。”(燕赵都市报6-25) 按燕赵都市报的报道,今年河北省另一个地方也发生过类似的事——隆尧县东良乡冯先生的女儿今年高考后,报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该学校必须经过体检、面试、政审才能入学。冯先生的女儿在拿到政审表后到当地派出所盖章,却被派出所告知,因为她父亲曾经因上访被拘留过三天,所以不能在政审表上盖章。 只是隆尧县的事儿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改正,补办了政审手续。 从以上几个例子看,要说当地“有关部门”在政审时有意与当事人为难,至少证据不足。网上许多议论说这是具体办事人员对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正确理解才导致了这种事儿的发生。我能理解这种议论,不过,依我看,办事人员对政策理解不准应该不是以上这几个人遭遇尴尬的主要原因。主要的问题应该在“政审”规定自身——由于有些规定项表述准确性、严密性、可操作性……不强,或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规不完全一致,具体办事人员客观上应该不大好有“统一”的理解表现。同样是河北的两个考生,一个的结论和另一个就“结果”不同。 大家还是先看一个“材料”——《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中提到,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规定如下: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志愿献身国防事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和接收: 一、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二、泄露党、国家和军队秘密的;与出逃国外、境外或在国外、境外参加间谍和反动组织的直系亲属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三、组织、参加境内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当地公安部门认定的为准)的;组织、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等活动的。 四、被判徒刑、拘役、管制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依法劳动教养、行政拘留过的;因违法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未结案的,以及司法部门正在调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因民事、经济等方面纠纷的诉讼尚未解决的。 五、参加过“法1轮1功”以及被公安部门确定为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直系亲属、直接抚养者或其他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系“法1轮1功”、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六、有流氓、偷盗、抢劫、诈骗、赌博、走私贩私、卖淫嫖娼、吸食毒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的。 七、笃信宗教、多次参加宗教组织活动的。 八、道德品质不好,组织纪律差,犯有严重错误受过处分的。 九、刺有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图案和“字”、“点”,并带有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的。 十、直系亲属、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或其他直接抚养者中,被判刑或受过组织处理,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的。 十一、由于其他原因,其现实表现难以查清的。 大家看一下这个“规定”中关于“不予录取”的条款,至少第十一条就应该不好理解。河北省两个地方两个考生同样的事,不同的结果,原因应该就在对这个规定的理解上。理解不同,结论自然不同。那么,出现“政审门”尴尬,重要的应该就不在具体操作者身上,而在“政审规定”本身上——能被作不同理解或感到难以理解的“规定”应该就至少在理论上无法避免“政审尴尬”。 这种“政审尴尬”对无辜的当事人的打击应该是不小的。而这种打击客观地说应该是对合法公民合法权利的剥夺——学生想当警察、想上军校,说现实点可能是找一份自己希望的工作、给家里减轻点经济负担(军校不收费,花钱少,对大部分家庭经济情况差的学生吸引力大),说崇高点也是有志向、希望为国效力的表现。一腔热血因为与自己个人无关的东西而碰了壁,不论于个人还是社会应该都不可能是一件好事。 从现实的角度看,“政审”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客观地说,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种做法对保持政党、革命队伍的战斗力、纯洁性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不过,从历史事实看,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进程中,即使最艰难时期的最严格的“政审”,也是以个人意愿、个人表现、个人选择为主要标准。多少先烈、英雄、功臣是从封建家庭、反动阵营投身革命的呢?要按后来的政审标准,早期的革命者们有多少会符合标准呢? 而且,一个也许大家很可能忽视的重要问题是——在国家政权稳固、社会安定的时期,普通学生、公民的职业选择有多少会有“政治”上的考虑呢?一个不好回避的问题是——政治是重要的,但泛政治是必要的么? 我们现在讲依法治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国家宪法的规定,应该是中国公民必须遵守的。如果一个公民“政治”上有问题,那他首先是违法的。在有法可依的时候,还在很具体的“公民权”中加上政治,是不是有点泛政治呢?而且,现代法制的根本精神应该是责任自负,你有问题追究你的责任,别人的荣誉和罪行——哪怕那是你的父母,也都应该与你无关。不然,岂不应了血统论者背景下的一句民间妙语——老子英雄儿好汉,他爸卖葱娃卖蒜(另一民间版本是“啥蔓上结啥瓜品种不变”)。 从逻辑上看,这种政审其实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必然性。因为人是会变的,是不会有永远不变的“社会关系”和“个人道德、价值观”……的,这是逻辑常识;过去有叛徒,现在有贪官,这些人在政审时可都没有问题,问题是后来出的,这是客观事实。要说这种逻辑和事理常规是不会搞错的。那么,以阿岔的看法,从文化层面上看,这种尴尬就很可能是一种因循旧制。 “政审门”表面上看是具体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是具体工作人员对国家法规掌握不好的结果。如果深入一步便可以发现这应该是“规定”标准的准确性、严密性、可操作性……不强造成的。而如果再进一步,我们就应该看到,这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与现代法制和人权观念至少不好保持一致。公民“政审”遭遇的尴尬其实应该是一种公民权利的尴尬,是现代法制理念和法律法规的尴尬。(200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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